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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09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0915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1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竹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70802.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王竹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0000元;三、对被告王竹青前述债务,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竹青追偿;四、如被告王竹青、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王竹青、潘梅兰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8号D09幢的不动产与被告王竹青、潘梅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要求被告潘梅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84元,减半收取430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042元,由被告王竹青、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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