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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6****19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7891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建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644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76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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