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辽抚市监处字[2020]第 0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4 |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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