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璜)行罚决字[2018]147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陈某先根到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在没有保安证的情况下,进行保安职责工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2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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