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保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482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2497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17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按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付)。 二、如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其所有的位于上高县工业园面积1872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150985、20150986,他项权证号:上房他证敖字第20150886号)及上高县芦州30519平方米国用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芦州国用(2014)第0201号,他项权号:上土他项(2015)第069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被告胡保国、陈任华、罗党荣、舒永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胡保国、陈任华、罗党荣、舒永军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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