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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保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52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1966号
    案号 (2016)赣0983执1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保国、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卢洪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400000为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胡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卢洪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胡保国、胡超、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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