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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保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82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民一初字第02097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2097号
    案号 (2016)赣0983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保国和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纪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胡保国和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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