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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保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82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民一初字第01801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1801号
    案号 (2016)赣0983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保国尚欠原告胡春辉借款人民币1071460元(截止2015年9月2日),被告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保国、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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