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雅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3969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1868号 |
| 案号 | (2018)闽0582执8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21587.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30日为275805.04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被告新泉顺(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丁金贞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00万元,被告丁紫森、丁鸿羽、丁思凭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李雅真以与被告丁紫森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秀群以与被告丁鸿羽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