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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雅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96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1768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2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9880元、利息503639.2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新潮鞋材有限公司、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耿著、丁紫森应对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丁丽玲、李雅真应分别在与被告丁耿著、丁紫森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羽晨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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