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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明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457****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吉2404执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9月1日利息为317332.04元,2017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33‰上浮50%计算并计复利); 二、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商业用房三处(房权证合字030521号、房权证合字030535号、房权证合字030554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价款在本判决判项一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明旺、章云秋、包必久、洛阳中原康城集团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实现本判决判项一、二后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9704元,由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明旺、章云秋、包必久、洛阳中原康城集团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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