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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永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927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641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9994891.72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16年7月26日,尚欠利息、罚息、复息合计73824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原告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杨永祥、田礼刚、李福全对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31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164元,由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杨永祥、田礼刚、李福全负担。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杨永祥、田礼刚、李福全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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