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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永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927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成仲案字第504号
    案号 (2017)川01执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343.5万元。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南国用(2015)第14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和登记证书伟510007631503的保时捷小型汽车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郭昌明、杨红、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代偿款和资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四川宜宾碎米芽菜有限公司在1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郭昌明、杨红承担质押反担保责任,申请人对其持有的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郭昌明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郭昌明登记证书号510012962570的迈巴赫小型汽车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裁决书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宜宾市鼎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申请人对其南国用(2015)第150号工业用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宜宾市凯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申请人对南国用(2015)第151号工业用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仲裁费307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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