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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097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22民初3097号
    案号 (2022)苏1322执1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家泉支付工程款1421477.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家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59元,由原告第13页/共16页金家泉负担3565元,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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