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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09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000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恢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2-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莉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000元 及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6月30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 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东耀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000元 及违约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6月30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 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43元, 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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