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13****097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8民初3000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恢6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莉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000元 及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6月30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 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东耀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000元 及违约金(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6月30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 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43元, 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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