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淑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701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商初字第729号 |
案号 | (2016)鲁0203执18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市北法院,青岛中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7-0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款5392725.86元; 二、被告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12000元; 三、被告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本金516254.86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有本金4876471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四、被告高玲群、赵宗胜、李淑芬、李保红、高见群、高卫群、高玉玲、郑淑君、青岛宗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1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7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青岛众和海珍食品有限公司、、高玲群、赵宗胜、李淑芬、李保红、高见群、高卫群、高玉玲、郑淑君、青岛宗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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