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税稽罚〔2018〕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你公司在与新疆金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2月通过克拉玛依市鸿大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文,取得了由新疆金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74130、发票号码01647816~01647846,金额合计3,045,528.20元、税额517,790.24元。上述进项税额已于2017年12月进行认证、抵扣。 通过调查核实,你公司2017年年底因需与中石油西部钻探公司结算,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通过曹文(克拉玛依市鸿大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曹文找到陈政(新疆众人博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5899100888),陈政又介绍其朋友陈余忠(手机号15292859159、17690891982 )具体办理找票事宜,陈余忠又找到冯小鸟(手机号码13999553324),商谈了具体开票的细节,最终确定冯小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的9%收取开票费,陈余忠再加收3个点以12%的点数向曹文收取开票费,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无误后支付手续费。2017年12月冯小鸟向陈余忠提供了上述由疆金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虚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陈余忠将上述31税专用发票传递给了曹文,曹文又将31份专用发票交给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泰民。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分三次在网上对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认证,并抵扣税款517,790.24元,2018年1月5日对2017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转出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517,790.24元。你公司对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作财务处理。 2018年9月6日新疆乌鲁木齐高新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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