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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641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22民初1417号
    案号 (2017)豫1222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潘黑玉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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