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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641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陕民初字第1118号
    案号 (2017)豫1222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冯爱玲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7%计算。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陕县隆昌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卓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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