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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交工罚〔2021〕585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永康市2020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清溪至山下公路改建工程第1监理办进行监理履约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张永贵同时于2021年8月25日至今担任S217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一职。2021年10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永贵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本项目负责人朱顺杰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决定机关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陈雄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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