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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石)行罚决字[2020]005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的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与一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19日与二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6日与一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按规定报送该四人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于2020年3月6日被石柱派出所查获。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四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7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陈雄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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