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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10****9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536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范春京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2119581.27元的普通债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范春京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范春京指定账户,户名:范春京,账号:62122602000226602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芳群园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16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236228400406091725263)。原告范春京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范春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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