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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48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60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共计346092.04元、复利共计1576.05元,罚息暂无拖欠;后续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及复利按前述利率上浮30%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发支行偿还剩余汇票票款本金3900000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2月20日,罚息25350元,复利暂无拖欠;后续罚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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