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248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08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8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403722.21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罚息为201861.11元,复利为55743.66元,后续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计算同,计至全部贷款本金钱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403722.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计算,计至该部分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尚欠的垫款本金499800元及相应的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罚息为269919元,后续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计至该部分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瑞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郭俊停、任晓航对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最高本金限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4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瑞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郭俊停、任晓航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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