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6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35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7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康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