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516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9797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46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sxkq201912330085《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2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sxkq20191233008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7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sxkq20191233008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8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四、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HTZ330657200LDZJ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五、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HTZ330657200LDZJ201900020《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1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六、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编号为HTZ330657200LDZJ20190002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1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七、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七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5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额2003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859号项下的债务均在该2003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承担二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2003万元; 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七项债权对凌国军提供的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149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859号项下的债务均在该26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承担二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260万元; 十、凌国军、殷国萍、章精富、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殷国飞分别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以17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七项债务以4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第一、二、三、七项债务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859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4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绍兴市柯桥区卓莱贸易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七项债务以281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第一、二、三、七项债务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859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281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以4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绍兴市柯桥区卓莱贸易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至七项债务以281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章精富、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殷国飞、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卓莱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2800元,由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章精富、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殷国飞、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卓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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