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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516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9569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3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390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75664.60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5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3095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项下的债务均在该3095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承担二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3095万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5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308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项下的债务均在该308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承担二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308万元; 四、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13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2019)浙0603民初9571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132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132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浙江精进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7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绍兴柯桥区丰树贸易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1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2019)浙0603民初9571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13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绍兴柯桥区丰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三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13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7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2019)浙0603民初9571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7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三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7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凌国军、殷国萍共同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18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58号、(2019)浙0603民初9571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18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凌国军、殷国萍共同承担三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18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进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区丰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78元,减半收取119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039元,由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进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区丰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凌国军、殷国萍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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