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516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9574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3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827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7131.45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区丰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凌国军、殷国萍共同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与本院(2019)浙0603民初9575号、(2019)浙0603民初9578号、(2019)浙0603民初9580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11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四案确定的债务余额合计不应超过11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