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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0〕05202000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4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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