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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第2120195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2
    决定机关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