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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0379****0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5897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8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131,750元;   二、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六、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七、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以租金1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迟付款违约金;   八、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85,3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九、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   十、被告吴伟宏对上述第一至九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伟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9元、减半收取计9,69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伟宏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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