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0379****026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56155号 |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89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783,536元; 二、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的迟付款违约金28,550.08元; 三、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587,65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500元; 五、被告吴伟宏对上述第一至四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伟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伟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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