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嘉鸿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9168****6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91民初53号 |
案号 | (2020)苏1191执恢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嘉鸿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7062780元(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若被告江苏嘉鸿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38号6幢房屋所有权(镇房权证字第0401001392100110号)以及10幢、6幢、8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镇国用(2012)第11392号、镇国用(2012)第11386号、镇国用(2012)第113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614元,10由被告江苏嘉鸿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和信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涌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蓝润翔天化工有限公司、江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