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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传罚〔2021〕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7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4日余姚齐文杰诊所未按规定实行预检分诊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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