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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MA****Y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5民初21498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1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86886.7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齐宗英,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判决义务均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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