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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长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59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02民初1105号
    案号 (2018)赣1102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与被告黄亚仙、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及《水云山庄/金沙酒店公寓按揭项目三方补充协议》。     二、被告黄亚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本金92,085.75元、利息20,554.11元以及从2017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计算);     三、若被告黄亚仙未按上述第二项判决履行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黄亚仙所有水云山庄/金沙酒店公寓南区B2段2幢2-8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经由本判决第三项受偿后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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