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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长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59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865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65号
    案号 (2016)赣01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长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40%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1月1起至付清款止,被告史长江已还的50万元应予扣减)。二、被告张泳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史长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史长江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刘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史长江的债务在本金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刘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长江追偿。六、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5元,由被告史长江、张泳华、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刘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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