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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567****35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7700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为29370.83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曾爱民、焦敏、曾海明、张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6元,由被告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曾爱民、焦敏、曾海明、张利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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