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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肇)质监罚字[2016]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 2、处以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9
    决定机关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