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肇)质监罚字[2016]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 2、处以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9 |
决定机关 |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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