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环法攀枝花罚字〔2018〕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石膏渣露天堆存,未按环评要求规范贮存,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1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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