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远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天亮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66****78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5717号 |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9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18-07-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春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庄春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南安市白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远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秀分、庄诸葛、黄秀丽、吴天亮、黄晓达对被告庄春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市白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远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秀分、庄诸葛、黄秀丽、吴天亮、黄晓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春林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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