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山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月13日,本机关接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为(2020)象自然资规案移字第1号的《案件移送函》得知:宁波力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象山县茅洋乡银洋村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经依法处理后,补办规划手续。2020年1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象山县茅洋乡银洋村擅自建设办公用房、生产用房、配套用房、配电房、门卫等建筑,影响了城乡规划。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述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为15389.36㎡,工程造价为99404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96426.1元,并补办规划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4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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