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7〕110002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鹏之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鹏之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鹏之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7年8月3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3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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