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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253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4787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式样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000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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