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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632****7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1民初1982号
    案号 (2021)赣0191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申达加热电器厂支付货款262520元。 二、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申达加热电器厂支付利息(以货款262520元为基础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262520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申达加热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计2688元,由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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