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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应急罚[2021]第200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在喷漆车间内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固化剂、青绿环氧中间底漆、丙烯酸烤漆等)从事生产,喷漆车间内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4.3条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爆、监测等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通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孔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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