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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1541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9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推送的工单,发现在2021年7月,杭州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的浙A1Q020、浙A0Y730、浙A5D063在申报的两个电子运单中间产生速度,有行驶轨迹。7月29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电子数据、执法检查记录表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潘金良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朱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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