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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779****92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3民初3782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春生保证金200000元;二、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546元由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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