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9****429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4583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1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赔款73035.73元,并支付以赔款73035.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齐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险费3000元并支付以保险费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2元,被告齐凤玲负担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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