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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9****42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109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不动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协助原告张喆琇办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35幢-1层E059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9.07元; 三、驳回原告张喆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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